第 5 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