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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 100年06月29日)
第 6 條
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花東地區重點產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