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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 112年12月15日)
第 10 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