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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100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