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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10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