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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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 112年12月15日)
第 19 條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