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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 112年12月15日)
第 32 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