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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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 112年12月15日)
第 40 條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之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