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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 112年12月15日)
第 75 條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職務評定晉級所致之待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