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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 112年12月15日)
第 80 條
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