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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十 章 檢察官 ( 112年12月15日)
第 86 條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係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