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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98 條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

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