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之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資格。
五、死亡、傷病或有其他事實上無法繼續擔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無法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事由。
檢察官代表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法務部應自知悉出缺事由時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無庸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