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種勤務條例  ( 108年11月20日)
第 4 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