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種勤務條例
( 108年11月20日)
第 6 條
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
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