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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年11月09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