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14 條
自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即層報司法院核備。
司法院認為自律會之決議不當時,得發交該法院重行審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