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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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18 條
司法院派員視導所屬法院時,得調閱自律會會議之相關卷證。
各級法院自律之實施情形,得作為司法院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