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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2-1 條
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或其他應受職務監督情事者,應主動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置;必要時,始得先送交自律會審議。

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