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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3 條
自律會由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

法院法官人數在十人以下者,以法官代表三人(包括院長)為自律會委員;人數逾十人者,每逾十人,增加委員一人,零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委員至多不得逾九人。

院長以外之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產生,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得為前項票選或指定之委員。

第三項所稱全體法官,不包括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法官。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合併設立自律會者,除各合併之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合併之各法院全體法官推選產生。

院長以外之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當年之自律會委員任期,自就職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委員辭職,應經院長核可後始生效力。

自律會委員名單,應層報司法院,司法院並得將全部委員名單公開於司法院院內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