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109年10月19日)
第 11 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