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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109年10月19日)
第 13 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之參審員人選及其他不具第十一條身分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