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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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109年10月19日)
第 14 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