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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109年10月19日)
第 16 條
依前二條任命之職務法庭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