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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109年10月19日)
第 2 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