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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109年10月19日)
第 5 條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

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