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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109年10月19日)
第 6 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自薦人選及其他符合資格之法官中,參酌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類型等項,並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各審判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人選應按各審判系統分別辦理,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數較多,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為遴定之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遴選委員會依前項投票結果,就未獲遴定者,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遴定遞補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後,有兼任義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