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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9年05月18日)
第 13 條
本會應將遴選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

前項公告前,司法院院長如對遴選結果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得發交本會復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