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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108年12月13日)
第 4 條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法官代表候選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出總名額二分之一,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審定之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開會、審定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