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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108年12月13日)
第 6 條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法官代表當選名單確定後,司法院應即公告,並發給當選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