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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12 條
議程由法院書記廳(處)編擬,分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或其他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於院內網站公告。

前項議程至遲於法官會議開會前一日應併同會議相關文件分送各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或有急迫情形時,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