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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18 條
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加以勸止:
一、無故中斷他人之發言。
二、超出討論議題範圍之發言。
三、意見重複之發言。
四、破壞議事秩序之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