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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27 條
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以下簡稱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事務分配小組得預擬第四條但書之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