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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19日)
第 28 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