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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13 條
職評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受評人或有關人員之陳述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職評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前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職評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