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21 條
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評定機關提起復核。

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請求事項。
四、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之年、月、日。
七、提起之年、月、日。

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之晉級、獎金銓敘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復審。

受評人誤提復核或復審程序,應由收受機關移送有權受理之機關及副知受評人,並自收受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救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