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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25 條
再復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三人。
二、考試院代表二人。
三、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分別互推一人。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一人,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二人。

再復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承司法院院長之命,辦理再復核委員會之一般行政事項。

再復核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之規定,於再復核委員會審議再復核事件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