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28 條
再復核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