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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3 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平時考評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就受評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之優劣事蹟詳予記錄。

平時考評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之平時考評,由司法院院長辦理。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平時考評,得交由該院院長辦理。
二、各級法院法官之平時考評,由其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

受評人調離原辦事務所在法院或機關時,其平時考評紀錄應密送新職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