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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33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尚未經核定之職務評定事件及已繫屬於再復核委員會且尚未作出決定之再復核事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進行之審議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