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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8 條
各級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初評,設職務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職評會)。但受評人不滿五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報請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職評會置委員三人至九人,由受評人代表組成;受評人人數在十人以下者,置委員三人;逾十人者,每滿十人增加一人;零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前項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受評人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產生,餘由院長指定;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得擔任委員。

第三項所稱全體受評人,以各機關推選之日為計算基準,且不包括一、二審法院院長、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受評人。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辦理各級法院法官之資遣案件,提請各院職評會辦理初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