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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8年12月02日)
第 12 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定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