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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8年12月02日)
第 9 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