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1年06月27日)
第 4 條
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聲請人之權益及審理案件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