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 101年07月05日)
第 5 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職務。

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免兼院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