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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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3 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
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