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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4 條
司法院應於庭長任期屆滿前,綜合考評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事項之服務成績,並徵詢其曾任職法院法官、院長及上級審法院法官之意見。

前項所稱曾任職法院,指兼任庭長職務期間之服務法院。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該庭長最近三年職務評定或考績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調任任期屆滿之庭長為上級審或同審級法院法官。

庭長任期屆滿前,因事實需要,亦得調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