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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6 條
審查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能進行審查程序。

審查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以參與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主席有表決權。

表決於可否同數時,視為同意連任或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