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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8 條
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任:
一、辦理法院重要行政事務,暫無適當接替人選。
二、為配合法官年度整體遷調報到日期。
三、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

司法院斟酌審查委員會所為庭長延任審查結果,認為確有延任之必要,得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經決議予以延任者,再延任之;不予延任者,免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