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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 110年02月02日)
第 5 條
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
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
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
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各類訴訟、公務員懲戒、違憲審查或其他與健全法制或司法業務相關議題提出研究題綱,送由服務機關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